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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新京报报道,陕西省延川县13岁少女张彤(化名)遭到性侵以后,对她实施伤害的白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。然而,张彤还因这起案件受到了“二次伤害”。今年7月31日,在裁判文书网上,张彤的姓名、监护人的姓名、家庭住址,及强奸案的案情等信息全部未经处理就被公开。
8月7日,在上级法院的干预下,判决书被撤下网。该案主办法官孙某回应,纪检部门已经立案查处,对相应人员作出处罚。
据张彤家人介绍,强奸案发生后,张彤已停学一年,且患上了抑郁症和焦虑症。而在判决书公布以后,她知道自己的名字被公开,“情绪起伏很大”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》,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,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。另外,今年6月施行的《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》中,也有类似规定。
可见,在公开诉讼文书时,隐去未成年人的姓名和相关身份信息,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伦理要求,也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从业规范。公开的判决书中没有对张彤的真实姓名进行处理,背离了司法职业准则,理应接受调查和处分。
对遭到性侵伤害的未成年人而言,她(他)们未来人生的道路还很长。帮助她(他)们走出阴霾,回归正常的成长路径,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秉持的态度。办案不是最终的目的,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,帮助受害者重沐阳光,才是司法工作的目标。
这种思维理念,应当贯穿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,全方位、多角度保护未成年人,从而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。
如今,泄露张彤真实姓名的判决书已经撤下,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罚。而对于已经产生的“二次伤害”,也有必要跟进善后工作,比如联合社区、学校,为张彤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等,帮助她尽快走出阴霾。
□南木(媒体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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